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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aker集体诉讼案一审出炉:应赔还全款、但不含利息等收益!判决藏重要法律意义?

时间:2025-09-0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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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加密新创 Steaker 平台因 FTX 暴雷,最新出炉一起用户集体诉讼的一审判决。
(前情提要:Steaker案可能要释宪!果壳律师:影响台湾加密投资「最重要判决」
(背景补充:Steaker创办人回应「起诉书分析文」:严重造谣抹黑加密新创,将採取法律行动

 

湾本土数位资产管理平台 Steaker(思帝科)因捲入 FTX 倒闭而无法偿还所有用户投入的资金,虽该平台提出了后续偿还计画,但创办人黄伟轩 Wilson Huang 不但遭起诉违反银行法,受害用户们也分头提出多起集体诉讼、个别诉讼,要求 Steaker 还钱。

昨日 Steaker 第一例集体诉讼一审判决出炉,台北法院《112年度金字第50号》为 Steaker 第一例共有 63 名原告的集体求偿案,主张款项为 BUSD 48,724.18 枚、USDC 232,734.18 枚、USDT 636,505.25 枚,换约 917,963.61 美元(新台币 2815 万余元)

原告们主张 Steaker 和黄伟轩应给付以上款项,并以週年利率 5% 计算利息。但法院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但驳回投资报酬、利息等请求。原告胜诉部分可以声请假执行,但要提供相当担保金额。

被告也可声请免为假执行,同样需更高额的担保。

这个判决中,藏了什么重要法律意义?

判决书中,法院提到 Steaker 以数位资产管理平台的名义,开出多个孳息方案,方案注明「保证固定利率 8%~9.5%」、「最多只会亏 1%」等说明,吸引用户投入稳定币,这种行为就是「保证获利、保本」;而 Steaker 给予的投资选项收益「与一般银行存款利率差很多」,会吸引不特定大众投资,这种行为依法就是「收受存款」,而 Staeker 不是银行,及违反了银行法第 29 条「保护他人之规定」,所以要负侵权责任。原告依民法第 184 条第 2 项规定请求被告思帝科公司赔偿损害,是有根据的。

银行法第29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託经理信託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而所谓「收受存款」,依银行法第5条之1定义,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并约定返还本金或给付相当或高于本金之行为。」

银行法第29条之1规定「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违反银行法第29条、第29条之1者,将论以银行法第125条之违法吸金罪。

在这起判决里我们可以观察到,虽然被告(Steaker和黄伟轩)主张「未收受任何法定货币」、稳定币和比特币并非银行法内所称「款项」或「资金」,但台北地院是认定该案 Steaker 的业务模式中,加密货币是视同有法定价值的资金。

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院认为稳定币并非法币,无法计息,因此原告无法赔付利息。研判,本案一审判决可能影响其他 Steaker 相关诉讼、民事等案。

延伸阅读:果壳专文》简评Steaker案:收受纯U投资,为何是台湾币圈最重要判决?

本案可上诉,但原告也可对还款提出假执行。动区提醒读者,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未经审判定谳有罪前,推定其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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